问与答
仲裁是一种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由于诉讼需时长而且费用高昂,香港法院一直推广使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案,以避免诉讼为当事人带来的负担和压力。
仲裁作为一种诉讼以外的争议解决方法,是在非公开和保密的形式下进行。
当事人通常会在进行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以同意透过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员会检视双方当事人的个案,并按双方所提出的理据在裁决中作出决定。仲裁员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并如法庭判决一样具法律约束力。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约时,将未来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由于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条款代表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请见香港仲裁公会的示范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在合同加上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个别争议发生之后因应个别争议的情况而订立单独的仲裁协议)。 请见香港仲裁公会的示范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达成,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订明的仲裁机构申请以仲裁解决纠纷,而不可以诉诸法庭。因为在此情况下,法庭通常会拒绝审理并搁置法庭程序,从而令不愿意仲裁的一方履行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若当事人在合约中没有加上仲裁条款,只要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这协议采取单独的协议形式),仍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将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请见香港仲裁公会的示范仲裁协议。
香港仲裁公会备有示范条款,供有意将未来争议提交根据香港仲裁公会规则进行的仲裁的缔约方采立,示范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意见分歧,均应提交香港仲裁公会进行机构仲裁,并按其现行有效的香港仲裁公会规则最终解决。”
调解是一个自愿的过程,由中立的调解员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达致双赢局面。
而仲裁基于裁决,因而产生‘胜方’和‘败方’。它是由当事人选出仲裁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可以强制执行。
仲裁是私下进行,由当事人选出的仲裁员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而诉讼则是在法院公开地进行,由法官审理及作出判决。此外,仲裁较诉讼快捷和便宜,而且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更容易在国际上执行。
香港仲裁公会的主要目的是推广以较诉讼和传统仲裁更有效率和大众能负担的仲裁去解决争议。香港仲裁公会制定了香港仲裁公会规则去规管高效仲裁的进行。
根据香港仲裁公会规则,高效仲裁的费用,包括仲裁员的费用,是按争议金额来厘定,而且是固定的。仲裁程序有固定的时间表,仲裁员一般会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三个月内作出裁决。聆讯一般会在一天内进行,聆讯当日并有固定的时间表。
根据香港仲裁公会规则,仲裁程序有固定的时间表,仲裁员一般会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三个月内作出裁决。聆讯一般会在一天内进行,聆讯当日并有固定的时间表。另一方面,法庭诉讼和传统仲裁可能花上几年时间。根据香港仲裁公会规则进行的高效仲裁与法庭诉讼比较,明显快捷很多。
法庭诉讼和传统仲裁的费用昂贵及难以预测。整个程序的费用可牵涉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
香港仲裁公会规则的仲裁费用较为大众所能负担,而且是按固定金额来收费。
此外,根据香港仲裁公会规则进行的高效仲裁的胜方将获全数退还仲裁费及订金。另一方面,败方只需支付一个固定及可预计的金额。
但是,法庭诉讼和传统仲裁的胜方要经过昂贵及漫长的程序来向败方追讨讼费,而败方亦要面对胜方难以预计及无法负担的讼费。
原则上,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进行仲裁的语言。当事人应考虑自己的语言、合约或证据可能使用的语言,约定进行仲裁的语言。
仲裁能够解决所有民事争议,除了某些只有法庭有独有管辖权的案件,例如有关雇佣争议和雇员保偿申请的案件。
仲裁与诉讼不同,仲裁案件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上诉。败方虽然可以申请拒绝执行裁决或撤销裁决,但拒绝执行裁决或撤销裁决的理由仅限于程序或其他技术问题,理由包括:没有司法管辖权、仲裁庭的组成不恰当、或仲裁程序与涉及的各方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相符。但是,作出裁决的原因及理据并不是考虑因素。
根据《纽约公约》,香港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其他的公约成员国执行。另外,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分别在内地法院及澳门法院认可和执行。
仲裁不像诉讼会将大部分法庭判决向公众公开,透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不会公开及保密,并不会向第三方披露。仲裁聆讯亦是保密,传媒及公众人士不能出席仲裁程序中所进行的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