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种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仲裁并不是一种刚诞生的新制度,联合国早于1985年6月21日定立《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英国和美国早于1794年已订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规定把一些争端提交仲裁解决。香港亦订立了《仲裁条例》第609章。时至今天,透过《纽约公约》和《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157个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内强制执行。香港律政司亦在2014年成立咨询委员会在香港积极推广仲裁。
仲裁是双方以非公开形式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亦是诉诸法庭以外的另一种选择。仲裁的程序很多方面与法院诉讼程序相似,但与调解不同,仲裁庭可作出“裁决”,而仲裁庭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并如同法院的判决般以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当事人通常会在进行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以同意透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所涉及的当事人需要将仲裁程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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