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

若爭議已發生,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並沒有仲裁條款,而當事人亦未事先訂立仲裁協議,當事人希望依香港仲裁公會規則通過高效仲裁解決爭議,可簽訂以下仲裁協議:

“以下簽字各方,同意將因(簡單描述已出現或可能引起的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的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任何有關非合同性義務的爭議),提交由香港仲裁公會按照香港仲裁公會規則進行機構仲裁。

本仲裁條款適用的法律為香港法。仲裁地應為香港。仲裁為國際性仲裁,而仲裁協議的標的與一個以上的國家有關。

簽字: __________ (申索人)
簽字: __________ (答辯人)
日期: 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