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香港仲裁公會規則

引言

適用

生效

示範條款

第1條 — 適用範圍

第2條 — 通知和期限的計算

第3條 — 規則的解釋

第4條 — 定義

第5條 — 仲裁通知書

第6條 — 回應書

第7條 — 反申索回應書

第8條 — 要求提交證據和資料

第9條 — 初步審查

第10條 — 聆訊

第11條 — 仲裁協議及管轄權

第12條 — 委任仲裁員

第13條 — 仲裁員須披露的事宜

第14條 — 香港仲裁公會對仲裁員的質疑及撤換

第15條 — 仲裁的進行

第16條 — 仲裁地

第17條 — 仲裁程序

第18條 — 當事人與仲裁庭之間的通訊

第19條 — 臨時保護措施和緊急救濟

第20條 — 裁決

第21條 — 因和解或其他原因終止仲裁

第22條 — 更正裁決

第23條 — 裁決的解釋

第24條 — 補充裁決

第25條 — 第三方資助仲裁的披露

第26條 — 保密

第27條 —免除法律責任

第28條 — 上訴

第29條 — 審理終結

第30條 — 仲裁費

第31條 — 本規則涵蓋範圍以外的事宜

第32條 — 棄權

附表 1

附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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