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員會安排共同會談,以便所有當事人出席。調解員會先致開幕詞,提供關於自己的背景、解釋調解的程序和基本原則。然後,各方當事人接著輪流陳述爭議立場和訴求,和清楚界定爭論的範圍。
如在共同會談中無法達成協議或其中一方當事人或調解員認為調解員私下與各方當事人會面有利,調解員便會安排單獨會面。各方當事人會被安排到不同的房間,而調解員會穿梭其間,協助各方當事人評估所作決定的可行性。與調解員在單獨會談中所有討論的事宜,一概保密,而除非得到當事人的明確同意,否則調解員是不會向另一方披露的。
在整個過程中,調解員會協助各方當事人評估本身個案的情況,指出其各自基本的權益,探討並考慮爭議不能達成和解的後果,找出各爭論點的不同處理方案,以及藉制訂建議,促使各方當事人朝著達成相互協議的路途前進。
各方當事人可在調解過程中隨時終止調解會議。如達成協議,各方當事人須在協議上簽署;經簽署的協議對各方當事人均具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