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執行裁決

根據香港法例第609章 《仲裁條例》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決,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作出的,均可猶如具有同等效力的原訟法庭判決般,以同樣方式強制執行,但只有在原訟法庭許可下,方可如此強制執行。原訟法庭如批予許可,可按有關裁決的條款,登錄判決。

以下範本可以在仲裁裁決作出後向原訟法庭申請許可時作為參考:
 

原訟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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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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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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